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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立法大事记
http://www.hslaw.gov.cn/ 2008年11月20日

 

 

 1. 197812月,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:为了保障人民民主,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,使民主制度化、法律化。

  2. 198212月,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,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。

  3. 1989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》,规定法律草案可以公布征求意见。截至200810月,我国先后共公布过2部宪法草案和19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4. 1993年,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。

  5. 1997年,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。1999年,该基本方略写进宪法。

  6. 20003月,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。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。

  7. 20043月,宪法修正案通过,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。

  8. 20045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室,负责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初步审查工作。20072月,该工作委员会增设立法规划室。

  9. 2005927日,全国人大举行个税起征点听证会,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首次立法听证会。

  10. 200838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工作报告中宣布: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。

(来源:人民日报)